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問答⑤

發布時間:2024-06-13浏覽次數:29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以學習貫徹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為契機,在全黨開展一次集中性紀律教育,這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現在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對于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内,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内,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什麼是“主動交代”?

《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如何計算違紀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财産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内。

如何處理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确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如何執行黨紀處分決定?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内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将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内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适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内将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本次《條例》問答學習到此結束啦,希望大家能夠在學習過程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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